12月2日中消协回应称,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
在“加拿大鹅”消费维权事件,面对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味道刺鼻等外观可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先是遭遇“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等歧视性“更换条款”,后又因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而陷入维权僵局。
中消协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
12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加拿大鹅退换货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问题约谈企业,发现加拿大鹅所表述的公司退换货流程与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多有出入。同时,其全球电玩城捕鱼官网上表述退换货政策为“30日无理由退货”,但参与约谈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加拿大鹅并不在中国大陆执行这一条款,涉嫌“内外有别”。
据悉,12月1日,加拿大鹅回应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这些条款专业的法律人士估计没几个小时也说不明白,往往变成消费者无路可走的一堵墙。”上海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说。
事件回放
近日,一则“加拿大鹅规定中国大陆地区门店不得退货”的新闻引起热议。一位女士于10月27日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门店花费11400元购买了一件羽绒服,付款之后店员要求这位女士签署一份《更换条款》,其中第一条称“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
女士回家拆开购买的羽绒服之后,发现衣服商标绣错、做工粗糙、面料有异味,但门店以“无权退货”等理由拖延处理。今日,“加拿大鹅”在中国成立的关联公司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更换条款》第一条意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加拿大鹅的《更换条款》或许可以通过解释的方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然而其措辞方式确实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留下了不好的印象。而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经日益提升,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商品的退货权利,即使店家并未明确告知,亦知这是法定的权利而积极维权,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意识提升的好现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因此,若无其他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因为质量原因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或修理。若双方无法就“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则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进行协商调解,或是委托鉴定人就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因此,通过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退货权比实体购物的消费者更大一些。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倾向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强调经营者的义务。然而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消费者滥用权利的案件。广州互联网法院曾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案例中消费者购买了某平台商城的超级vip服务,从而可以购买某些商品时获得某平台公司免费上门取件的服务,该名消费者据此在短时间内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某平台公司于是根据其制定的平台规则暂停了该用户的超级vip服务。
法院认为,该名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未尽到最起码的谨慎义务,行使退货权时过于随意,是对其消费者权利的滥用,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不合理的成本。由于类似的滥用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开始制定一些自己的规则以期能够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权、换货权。
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履行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对质量不符的商品及时履行退还、修理或重作等义务,是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正确做法,若以“没有权限”之类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予以拖延,则不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消耗了自己的品牌商誉,不必要地提高了自己的经营成本。而消费者同样也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可以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则,防止消费者滥用退货权利。
最后,针对实体购物过程中仍然时有发生的“退货难”的维权困难事件,消费者可以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这也是促使经营者规范经营的重要方式。